一、依教育部108年4月3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45999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第4項規定,亡故教職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其教職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發放,爰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發給勳績撫卹金者,均請參照銓敘部108年3月26日部管四字第1084776140號函及旨揭要點規定辦理,並配合溯自107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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