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108年6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016406號函辦理。 二、請協助轉知所屬機關同仁並加強宣導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避免旨揭適用人員因不諳本法致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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