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員林國民中學服裝儀容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8月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增修訂
- 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 目的:兼顧學生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並彰顯團體認同,培養學生群性、紀律與團體生活適應性。
- 規範內容:
- 髮式:
- 以適合學生身分的髮型為原則。
- 以不染、不燙、潔淨、不邋遢為原則。
- 學號:
- 制服 :於上衣左邊繡上綠色字體校名「員林國中」及學號。
- 運動服:於上衣左邊繡上綠色字體的學號。
- 冬季外套:於左邊繡上黃色字體的學號。
- 如穿著兄姊或他人的二手校服者,學號務必要修正。
- 服裝:
- 制服:穿著應整齊潔淨(圖示1、2為夏季服裝,圖示3、4為冬季服裝)。
- 運動服:穿著應整齊潔淨(圖示5、6為夏季服裝,圖示7、8為冬季服裝)。
- 冬季外套:穿著應整齊潔淨(圖示9)。
- 班服:實施時間、方式及原則,應參照本校「班服日實施辦法」。
- 鞋襪:
- 皮鞋:穿著制服時應著黑色學生皮鞋,且不得有裝飾、響聲或硬底(圖示10)。
- 運動鞋:以穿著合宜之慢跑、籃球、羽球、排球等運動鞋為限,顏色不拘。
- 襪子:白色襪子,包覆並超過腳踝骨。
- 其他:
- 書包:要有校徽,不得在書包塗鴉上色或懸掛吊飾、鈴鐺、鑰匙圈等配件。
- 指甲:剪短,隨時保持整潔,不得使用指甲油。
- 不得紋身,身上不宜配戴戒指、耳環、項鍊、手環或其他飾品。
- 學務處每月月初實施全校服儀檢查。
本實施要點經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