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110年10月6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604850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3年」按月繳付。
三、茲因退撫基金繳納系統尚未完成增修,相關作業(含系統操作說明及表單填送)請各機關學校確實依基管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遞延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作業流程」辦理報繳,待系統改版後,該會將另行公告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