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理。
二、自本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勞動部本年1月18日3件函文影本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