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審查原則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一) 國立學校:續招前普通科、各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未達三十五人。
(二) 私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未達該校核定總招生名額。
前項第一款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包括外加特殊身分學生;第二款最終錄取且報到之學生總數,不包括以外加名額錄取之學生。
第一項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未計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班級及學生數。
六、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者,至遲應於當年免試入學報到後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截止日之次日起七日內檢具續招簡章報本部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學校經核准辦理免試續招者,應於當年開學七日前完成續招及錄取且報到名單上傳至各入學管道錄取報到管理系統,並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前,將新生名冊報本部。
七、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於續招簡章應載明學生參加技藝技能優良甄審入學、免試入學(包括直升入學)或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者,因特殊因素必須離開原錄取報到學校所在之就學區,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面同意後,始得報名參加;違反規定經續招錄取者,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
前項特殊因素,包括下列情形:
(一) 學生因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異動,須搬家遷徙。
(二) 特殊境遇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