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縣103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第一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縣獎勵辦法如下:
(一) 第1年參加之教師核予初階證書。
(二) 參加滿2年之教師核予獎狀乙紙。
(三) 參加滿3年(含以上)之教師核予嘉獎乙次。
(四) 其獎勵方式可溯自98年教師專業發展計畫。
(五) 申辦教師專業社群學校,全程參與者,頒予獎狀乙紙;101學年度起再依各校提出之成果評選,擇優四分之一社群,社群召集人核予嘉獎2次,社群成員全數每人嘉獎乙次。
(六) 該學年度仍有參與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且至該學年度已累積辦理5年以上學校,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分別核予嘉獎乙次,但同一學年敘獎至多累計3次(小功)。
1、 參加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連續2年實際協助所在學校執行教學輔導任務。
2、 學校申請通過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專業學習社群中,連續2年擔任該社群召集人。
3、 教師(含主任、校長) 連續2年擔任本縣推動會或學校推動小組成員。
4、 學校校長及業務承辦主任,連續2年辦理本縣校長主任行政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