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19日臺教社(四)字第1060048311號書函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請參閱「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如附件)。 |
三、 | 申請方式:申請者填妥申請表、申請者資料表及申請資料切結書,逕以掛號郵寄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6樓),信封註明「申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 |
四、 | 辦理期程: |
(一) | 申請期間:106年4月1日至29日,以郵戳為憑。 |
(二) | 書面審查期間:106年5月1日至31日。 |
(三) | 口試時間:106年6月中旬前。 |
(四) | 結果公告:106年6月底前。 |
五、 |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案承辦人江科員芸萱(電話:02-89953130)。 |
六、 | 檢附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及申請表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