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二、 | 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
三、 | 爰請各校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0日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及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皆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 |
詳情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