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9150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三、 | 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隱匿通報案件之憾事發生,爰請各校確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 |
四、 | 倘學校端疑有體罰案件肇生,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
(一) | 教師法第14條規定略以:教師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形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
(二) |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 |
(三)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53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四) | 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12點及兒少法第100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
五、 | 承上,體罰案件之處理流程等則應下列法規辦理: |
(一) | 處理流程: |
1、 |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 |
2、 | 行政程序法第6節。 |
(二) | 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
1、 | 教師法第14條: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
2、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予以大過、小過及申誡等行政處分。 |
3、 | 兒少法第97條規定略以:違反第49條第2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4、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略以: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