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5814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三、 | 另依「教師法」第32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
四、 | 旨揭調查報告係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針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以隨機取樣方式進行抽測,依案內統計及分析結果,本縣部分學校仍有「被老師體罰、叫同學打自己或要同學互打」或「被老師處罰要做特定動作」之情形發生,請有上開情形之學校加以追蹤,以利即時發現問題並處理;又學生在校「曾被老師處罰要做特定動作」之比率高於「曾被老師體罰、叫同學打自己或要同學互打」顯現教師趨向以「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取代「親自對學生身體師加強制力之體罰」。 |
五、 | 承上,請賡續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各校確實檢視改進,並加強宣導有關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及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皆屬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行為。 |
六、 | 綜上,請持續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強化教師輔導與管教策略及專業知能,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