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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111年6月17日府綠商字第1110213833號函辦理。
二、查111年4月27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5次會議紀錄肆、提案事項: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報「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案,摘錄主席裁示:(二)請經濟部辦理下列事項, 以確保消費者生命、身體及健康之安全。1、…。2、除一般民眾外,托嬰中心、養護中心等照護機構及學校均有使用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清消環境的需求,請加強消費者宣導,並協請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轉知所轄托嬰、安養機構與各級學校進行宣導。
三、對於上開說明二所列事項,該部標準檢驗局將透過全國北、中、南、東之「商品安全說明宣導」活動,宣導使用紫外線消毒燈之正確使用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另為增加可讓師生及家長知悉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正確使用方式,惠請貴校協助以跑馬燈方式,向師生及家長宣導「勿將紫外線消毒(殺菌)燈當捕蚊燈或一般照明燈,須在無人、無動/ 植物情況下才使用,以維護使用者安全與健康。」宣導語,並請於111年7月13日前,至資料填報區填報:公告日至111年7月31日期間辦理「以公共電子看板方式(跑馬燈)宣導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正確使用方式」成果調查表。(111年7月13日以後至7月31日刊登數字可以預估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