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另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三、本局辦理業務過程中,迭有發現扣繳單位因不諳法令規定,未正確辦理非居住者之所得稅扣報繳作業而遭致處罰,為利貴扣繳單位正確辦理所得稅扣繳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作業,謹提供下列相關稅務資訊供參:
(一)名詞定義:「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區分」及「居留日數之計算」。
(二)扣繳程序:「哪些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非居住者之扣繳率規定」、「薪資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何時向公庫繳納代扣稅款及何時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及「外僑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四、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獲取更多資訊,謹提供該網站相關查詢路徑供參:
(一)首頁>稅務資訊>認識稅務>稅務問與答>國稅問與答>綜合所得稅>伍、扣繳規定>一、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之規定。
(二)首頁>外僑稅務服務>外僑稅務FAQ。
(三)首頁>外僑稅務服務>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五、如有其他稅務疑義,可向本局納保官或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