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106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公告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暨教育部106年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1557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均放假一日,而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電子公告。
三、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100年1月31日勞動2字第1000130052號令,業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四、綜上,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族別之證明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公告放假日期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