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各機關公務人員如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特殊事由,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放寬其專案加班補休期限於1年內補休完畢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6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辦理。 |
二、 | 各機關公務人員如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特殊事由,得先報本府申請核准放寬該專案加班補休期限於1年內補休完畢。另各機關公務人員如已放寬延長至1年內應休畢之專案加班補休時數,如未能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再申請延長或改請領加班費;各機關應控管上開人員之補休情形,適時提醒於期限內妥適安排補休,以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及人員補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