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彰化縣政府106年11月9日府人給字第1060389003號函轉教育部106年11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7646A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條規定略以,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代理兵缺或義務役軍職等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另於到職支薪逾3個月始申請補繳者,需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次查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依法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應於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10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另於到職支薪逾3個月始申請補繳者,需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
三、 | 為維護教職員退撫權益,各機關學校於教職員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應於報到相關程序作業即請當事人填閱「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權益通知書」並簽名確認,如有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而當事人自願放棄不予補繳,亦應請當事人出具書面聲明,以杜未來可能衍生之爭議。又對於教職員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人事單位應彙整建檔相關資料,持續追蹤後續補繳作業程序是否完備;倘因服務學校不作為,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將從嚴檢討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任。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