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茲修正本縣國中小校長、主任候聘人員甄選儲訓簡章、積分表等規定,並自107學年度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本縣國民中小學106學年度第17期校長候聘人員及第18期主任候聘人員甄選試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旨揭修正臚列如下:
(一) 國中小校長及主任候聘人員複選方式之筆試與口試調整為2天進行,第一天進行筆試,第二天進行口試,口試錄取人數依核定名額採3倍錄取參加。
(二) 國小主任薦送甄選組取消初選積分門檻,初選錄取比照國中主任,即「積分審查錄取名額應依甄選核定名額採倍數列冊」。
(三) 國中小校長及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特殊加分─其他」之「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證書者,給0.25分;持有進階證書者,給0.5分」,修正為「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證書者、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初階專業回饋人員證書者,給0.25分;持有進階證書者、進階專業回饋人員證書者,給0.5分」。
(四) 國中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學歷」,修正如下:
1、 獲有博士、教育學碩士學位者,30分。
2、 獲有碩士學位者,29分。
3、 進修大學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持有證明者,27分。
4、 獲有學士學位者,26分。
5、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合格證書者,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