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代理教師聘期,本府前以106年10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60346419號函(諒達)知各校,重申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開學前1日(或實際到職日)至次年7月31日」。
(二)再聘且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全學年度聘任,自當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
(三)未兼行政職務代理教師聘期仍維持開學前1日(或實際到職日)至次年7月1日期間內依實際需求訂定(惟代理原因消失即應終止聘約)。
二、有關本府107年1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70011064號函(如附件)係籲請「彰化縣教師會」勿以訛傳訛,打擊本縣教學士氣,惟「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卻於107年3月2日107彰縣教職工會字第1070000046號函(諒達)說明二將上開聘期規定斷章取義,混淆視聽,實為憾事。
三、經查桃園市、臺南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等7個縣市,於本(106)學年度代理教師聘期並未全學年聘任。本府針對「兼任行政職務」(含編制內及教育部專案補助增置員額)之代理教師,予以延長聘期,對代理教師之聘任條件,並未比六個直轄市差,自106學年度第2學期起修正聘期得延長至學年度結束(即翌年7月31日),若獲得學校再聘,即可全學年度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