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員中人字第1070001096號
主旨:公告受理108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辦理。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未達除役年齡)身分之現任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比照緩召三款時程。
三、緩召處理時限: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
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7年者):
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兼任主任組長仍須檢附課表)。
受理單位:
人事室主動辦理,惟戶籍地址有異動者,請立即通知本室。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7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08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