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7年5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08571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院92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08032號函、92年4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10087號函、92年5月19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15116號函、92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56550號函、98年4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62089號函、98年12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34623號函、101年11月5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10047004號函、103年9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45113號函、104年10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0267號函,以及歷年依旨述支給要點修正前第7點規定核定各機關學校加班費限額之規定,均自107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