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6月8日部退一字第10745182871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第3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第4項)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三、據上,公保被保險人符合「參加公保年資滿1年以上,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以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之條件,即得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於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於養育2名以上之3足歲以下子女,且依規定得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例如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並符合上開條件者,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