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07年6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45147號函辦理。
二、明(10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6個,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9日)、和平紀念日(4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3日)、中秋節(3日)及國慶日(4日)等。
三、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1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將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四、明年農曆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2月2日至2月10日)原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1月26日)補行上班,惟考量1月26日適逢108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及2月16日辦理大學術科美術組考試,如於該2日補行上班恐影響全國26萬餘名考生及家長之交通接送及陪考照顧,爰農曆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調整於前二週之星期六(1月19日)補行上班。
五、據此,有關明年紀念日及節日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一)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2月2日(星期六)至2月10日(星期日):農曆初三(2月7日)因適逢星期四,爰調整2月8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1月19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和平紀念日連假為2月28日(星期四)至3月3日(星期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適逢星期四,爰調整3月1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2月23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國慶日連假為10月10日(星期四)至10月13日(星期日):國慶日(10月10日)適逢星期四,爰調整10月11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10月5日(星期六)補行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