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同意採計為休假年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2130A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基於歷年同意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併計休假,係以「專任全職且按月支薪」為前提,並考量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係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並按月支薪,該部爰同意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