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07年8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93331號函辦理。
二、旨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7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悉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貴校所屬教師有意願商借至國教署辦理相關業務,請貴校擇優推薦,並請其於107年8月20日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210@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