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8月20日部退三字第1074582312號書函(如附件)辦理。 |
二、 | 有關受監護宣告之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法定監護人如何領取其退撫給與一節,說明如下: |
(一) | 查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次查民法第15條及第76條等規定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同法第1098條第1項及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合先敘明。 |
(二) | 復按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係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但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前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及民法第15條、第76條、第1098條第1項等規定,需由監護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及法律行為,爰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64條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給與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得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及領受。又以退撫法第66條已規定「公務人員之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爰上述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除仍可選擇匯入受監護人本人帳戶外,亦得選擇匯入監護人帳戶。惟法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使用,應依前開民法第1101條等有關規定辦理。 |
(三) | 至於公務人員法定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或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依前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及退撫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第3款等規定,亦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及領受,爰考量同一法制之相同法理,公務人員遺族退撫給與之發給及使用,亦應照前開規定辦理。 |
三、 | 綜上,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受監護宣告期間之退撫給與,得將其退撫給與撥付帳戶變更為法定監護人之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