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
二、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三、 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該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