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本府所訂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代理教師、代理專業運動教練之出勤比照本注意事項,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以學年度核給」。
二、短期代理教師如有請假需求,得依上開給假辦法規定請假。學校應視其請假之假別及事由,審酌相關法規、學校推動校務需要以及學生受教權等,綜合判斷予以准駁。
三、另查行政院93年11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35304號函核定之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下稱支給基準)第二點規定:「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故短期代理教師依給假辦法請假並獲准者,學校應依支給基準之規定,核給待遇。
四、綜上,短期代理教師之出勤事宜,請學校依相關規定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