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7年10月26日總處給字第1070054110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前考量重整人之職責程度不亞於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期責酬相符,於97年10月27日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4190號函規定,兼任公司重整人職務者,其月支兼職費同意比照原「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新臺幣(以下同)1萬2,000元為上限。嗣人事總處通盤檢討兼職費相關規定,簽陳行政院以107年8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0317號函核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表)自107年9月1日生效,於該表領受限制二明定「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以1萬2,750元為限」。
三、本案依前開行政院97年10月27日函及現行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得比照兼職費支給表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1萬2,750元為限。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