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1月9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70139517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第6點第3款規定略以「... 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幼兒園)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考量本府審查作業及後續送件資料補充所需時程,請貴校於108年1月18日(星期五)前填具推薦表一式3份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寄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信封請註明杏壇芬芳獎),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收件日以郵戳為憑。
三、推薦資料報送方式,說明如下:
(一)請依附件填表說明填寫,推薦資料請檢送一式3份(3份皆為正本,含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另檢附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之會議紀錄影本)。
(二)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精簡,並請加製封面與目錄裝訂成冊(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三)請依附件設定檔名,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佐證與參考資料燒錄成光碟,併同紙本資料於旨揭日期前逕寄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