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7年5月21日府教學字第1070162202號函辦理並附該函影本1份供參。
二、查教育部100年10月4日臺人(三)字第1000177510號函說明二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至公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票所期間,應准予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以利選務工作順利推動。」爰學校得依該函釋核給教師公假排代。
三、教師參加選務工作且6個月內未補假或自動放棄補假者,得比照教育部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0目,予以嘉獎1次或納入計點鼓勵;如係未經機關學校推薦而自行參與者,其敘獎同意比照經推薦參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辦理(但僅限於本次選舉),爰擔任選務工作人員得依上述規定覈實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