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74665833號書函辦理。
二、查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服役條例第33條規定:「……(第3項)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教、政)職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自本條例施行後各年度每月退休俸或退休(職)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先按各軍、公(教)退休俸(金)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種類,分別依其適用之規定,計算各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二、前款各軍、公(教、政)退伍(休、職)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合計後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按其全部審定退伍(休、職)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超過者,扣減公(教、政)每月退休(職)所得。……」次查前開國防部107年8月20日函略以,上述修正施行之服役條例第33條增訂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每月退休(職、伍)所得上限金額之計算方式,基於維護當事人權益,係以該條文施行後始轉任公務(教育、政務)人員者為限。
三、據上,107年6月23日以後,由軍職人員退伍轉任之公務人員,於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時,軍職每月退休俸及公務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之計算方式,應依前開服役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