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切合休假核給係為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之意旨,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事假日數,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有關本規則本次修正重點及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7日;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任職未滿1年(按:即1月未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
(三)另查本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除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公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又差勤屬各機關首長人事管理權限,所屬同仁請假應由機關就業務情形及個案狀況予以准駁,是為兼顧同仁休假彈性及機關業務推動,各機關應依本規則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同仁請假時落實職務代理,俾維持為民服務之品質及效率。
三、旨揭本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俾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