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64561號函辦理。
二、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本款規定予以補助,且得補助當日全日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
(二)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假日前後一日休假半日視同連續)。
(三)符合第三目請領休假補助者,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含休假半日當日之前後一日)。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三、檢送行政院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