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07年11月27日部退四字第1074669277號函辦理。
二、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之1第3項及銓敘部107年9月5日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函規定略以,107年7月1日仍在職之聘僱人員,得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3個月內(至107年11月27日止),選擇將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或繼續提存離職儲金;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次查該部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號函略以,107年7月1日仍在職之聘僱人員選擇將是日以後年資改依勞退條例辦理者,以所適用之離職給與制度已有改變,渠等與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約內容後,原契約等同於107年6月30日期限屆滿,爰同意從寬認定符合本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之情形,渠等得於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
三、據上,旨揭聘僱人員選擇離職給與制度之最後期限原係107年11月27日,惟前開銓敘部107年11月12日函周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後,一則以各機關學校尚須向旨揭聘僱人員轉達並說明該函相關規範,二則以渠等人員可能因此而重新考慮其所欲選擇之離職給與制度,爰為使各機關學校及旨揭聘僱人員能有較為充份之準備作業時間,原選擇之最後期限,延後至107年12月7日止;於是日後,一經選定,即不得再變更。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