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07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辦理。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
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
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
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
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06年4月1日
至106年4月30日止。
(三)緩召處理時限:
(1)公告:民國106年3月16日至106年4月15日。
(2)宣傳:民國106年3月16日至106年4月30日。
(3)受理申請:民國106年4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1)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2)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6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6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07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