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各機關、學校因所屬公務人員發生違法失職行為,撤銷其晉敘核派案之2年除斥期間於何時起算一案,請查照參考行政法院相關判決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會行政訴訟判決檢討意見書辦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820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會105年12月12日公保字第1051060545號函辦理。
二、 貴機關、學校如有撤銷原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時,請確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宜注意撤銷權之行使期間儘速處理,避免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