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3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19691A號書函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第77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再任「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行政法人或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受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或「私立學校」等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0條及第111條規定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比照銓敘部認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範圍辦理。又「私立學校」之範圍,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三、次查退撫條例第78條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或「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適用前述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2條規定略以,前述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並比照銓敘部公告之範圍為準。
四、為便利支給或發放機關辦理所屬退休教職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停發事宜,並提供退休後擬再任人員參考,旨揭機構學校、法人範圍,銓敘部業已彙整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等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公告於該部網站(網址: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相關/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私立學校彙整表及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關(構)彙整表),以供各界查詢。
五、旨揭機構學校、法人名單,均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未來如有異動,仍請依銓敘部網站公告及相關規範審認妥處。
六、檢附教育部及銓敘部原書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