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8年3月12日第10次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旨案考量公務人員奉派於假日加班,屬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請領加班費,其加班時間以經主管依規定覈實指派實際執行職務時間計算。
三、假日辦理活動之單位(機關),應由單位(機關)視舉辦活動之性質、地點及時間,統一規範以加班或出差擇一方式申請,並應附活動行程表及工作人員任務表,覈實以實際活動時間申請加班(出差)時數且工作人員人數不得寬濫。
四、假日辦理活動,工作人員如係以加班方式申請,應於預算額度內支領加班費;而加班補休之期限,得於活動次日結束後一年內補休完畢。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