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第1項在國民中小學教師申請介聘,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之年資採計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13257號函辦理。
二、 審酌本辦法明定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相關規定,涉及層面甚廣,又國中小偏鄉小校比率較高,教師不只扮演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與生活支援之關鍵角色,更直接影響其學習表現。為符旨揭條文穩定師資結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立法意旨,並考量不同學習階段學習之個殊性,本案教師實際服務年限計算方式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包括服義務役、育嬰留職停薪等年資,以真正穩定師資並保障學生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