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3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26334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0條、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10條、第111條、第113條等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如再任退撫條例第77條所定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應即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學校,轉報發放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如有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另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教職員再於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教職員檢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三、為利各支給或發放機關辦理退休教職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停發事宜,爰整理旨揭參考流程及相關函文範例供參。
四、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及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與恢復發放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處理參考流程及相關函文範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