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32722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執行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所執行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性之人員,得經行政院同意為其投保額外保險。為使各機關依上開但書規定辦理額外保險有所準據,行政院以99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20476號函送旨揭標準表請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嗣經107年5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6481號函修正旨揭標準表(風災、水災部分)在案。
三、為期保障空難現場蒐證、調查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爰修正旨揭標準表,其餘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前開行政院99年9月8日函規定辦理。
四、檢送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空難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