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5月9日總處給字第10800333141號函辦理。
二、查軍公教人員支領兼職酬勞及類此性質之費用規定,原散見於行政院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相關函釋,並以兼職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等不同名義支給。嗣經數次修正,於93年2月1日起,各機關(構)發給之兼任職務報酬統一以「兼職費」名稱發給,又兼職費性質係屬工作統攝性報酬,各機關(構)不得另立名目擅自支給。復查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以,自106年起,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06年3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60040412號函轉知在案。
三、茲以軍公教人員兼職均需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其領受之工作報酬仍應有一致規範,爰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一即明定,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行政法人、公司及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等法律規定所組織之團體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四、基此,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並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