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附件1)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副主管、二級機關首長各區區長。(三)前二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之四十歲以上人員。……」第4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為鼓勵公務人員規劃自主健康管理,並得視身體健康狀況及業務繁忙程度,於年度內彈性安排實施健康檢查,保訓會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上開條文所稱「每2年實施1次」之規定。該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附件2)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