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0月29日部退四字第10848625561號函辦理。
二、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死亡者,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發給撫慰金外,同時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發給標準: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7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二)遺族領受方式:比照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三)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得依規定發給殮葬補助。
(四)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五)本規定自108年10月3日施行。
三、銓敘部62年6月25日62台為特一字第20907號函及歷次相關函釋,與本次銓敘部函不符部分,自108年10月3日停止適用。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