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6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66301號函辦理。
二、查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9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配合辦理修正。
三、本辦法預定於109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且本辦法草案第3條第5項規定:「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為貴校預先作業,爰提供「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參考範例,請貴校參酌訂定,並提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