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請依銓敘部110年5月11日令規定辦理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請生理假相關事宜,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
三、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亦為該法之適用對象,是依該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為上開生理假之申請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據上,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
四、檢附銓敘部110年5月11日令及來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