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504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10年6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072591號函略以,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學生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完成離校手續者,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學校免收取學雜費。倘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補繳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
三、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教育部提供渠等碩、博士學位論文撰寫、考試方式、修業年限及收費等相關彈性配套措施。爰為維護在職進修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權益,若教師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取得學位證書,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者,渠等向服務學校辦理較高學歷改敘時,改敘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日生效。倘教師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渠等辦理較高學歷改敘之日期,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