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1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040014012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有適當貸款管道,以解決購置房屋資金之需求,原行政院人事局(嗣後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95年起規劃辦理本貸款,並以三年為一期,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本期合約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滿,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獲選為公教員工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
三、相關規定請參閱本貸款說明資料,辦理方式請逕洽臺灣銀行及中國信託各分行辦理。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