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1年2月8日部退一字第1115424025號函辦 理。
二、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調整標準如下:
(一)特任(派)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包括立法院院長、副 院長、立法委員等)之保險俸(薪)額一律調整為10萬 2,160元。
(二)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薪)額,分別按其「月支俸 額」調整。
(三)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照公教人 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 額辦理調整。
(四)經濟部及原臺灣省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理)事、監事人員之保險俸(薪)額,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五級 「月支俸額」調整為4萬9,050元。 (五)私立學校教職員被保險人之保險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 險法第8條規定,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 保險薪額辦理。 (六)其他所支待遇標準不同之要保機關,應依照公教人員保 險法第8條規定,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標 準,送經銓敘部核定後,再行辦理變更。
三、使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e系統」之要保機關,請以該 系統辦理保險俸(薪)額變更作業,非使用該系統之要保 機關,則請依本部隨函檢附之貴要保機關在保被保險人 「保險俸(薪)額變更名冊」一式2份辦理,作業方式詳附 件「全國調薪變更保險俸(薪)額作業說明」。
四、本部於本公司「臺灣銀行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 bot.com.tw)「公保服務」項下之相關資料業已更新,貴要保機關如有需要,請自行上網參閱或下載使用,更新部 分如下:
(一)保險俸(薪)額標準表。
(二)表格資料:「承保類」項下之「公教人員保險保俸 (薪)額及保險費分擔計算表」及「公教人員保險繳納 保險費清單」。
五、另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0年10月28日會銜釐定公保之保 險費率,本部業自111年1月1日起按下列保險費率核計保 費,併予敘明:
(一)非適用年金費率:7.83%
(二)適用年金費率: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