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三、 | 各機關(學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
四、 |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超過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者,相關報備程序規定如下: |
(一) | 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函報本府備查: |
1、 |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
2、 | 因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者。 |
(二) | 應事前敘明理由報本府同意: |
1、 | 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者。 |
2、 | 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
五、 | 延長辦公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單位主管應核實督導所屬延長辦公情形,不得浮濫。 |
六、 |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 | 檢附原函、相關附件及延長辦公時數彙整表各1份。 |